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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木萨尔县农村“三老”人员管理考核办法(试行)  

2013-07-26   吉木萨尔县委组织部


 

 

 

 

农村老干部、老党员、老模范(以下简称“三老”人员)长期工作在农业生产一线,是党的宝贵财富。解决好“三老”人员政治、生活待遇,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,是体现党内关怀的客观要求,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,也是各级党组织的重要责任,对稳定农村基层党员干部队伍,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,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,构建和谐社会,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。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、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,按照自治区党委的工作要求,进一步加强“三老”人员的考核管理,充分调动他们促进农村改革发展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章 审核程序

第一条:“三老”人员的政治条件

1)忠诚于党的事业,热爱祖国,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,在维护祖国统一,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等重大政治斗争面前旗帜鲜明,立场坚定。

2)能够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,坚决拥护和支持上级党组织的各项重大工作部署和决策。

3)遵守国家法律,不信仰宗教,不参与宗教活动,教育约束亲属杜绝违法违纪行为。

4)严格遵守党的纪律,认真履行党员义务,参加党的组织生活,积极完成组织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,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。

5)遵守村规民约,带头参加农村各项公益事业,积极化解邻里纠纷,移风易俗,坚决抵制歪风邪气。

第二条:“三老”人员的基本条件

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《印发<关于解决“三老”人员政治、生活待遇问题的暂行办法>》(新党办〔199542号)文件规定,可享受财政生活补贴的“三老”人员范围为:

1)老干部。连续担任过村(大队)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(大队长)满6年以上,或累计担任以上职务满10年以上,年满60岁以上已退离工作岗位的人员。

2)老党员。具有20年以上党龄,年满60岁以上的农牧民党员。

3)老模范。曾被地(州、市)级以上(含地、州、市级)党委、政府授予“劳动模范”、“民族团结模范”、“三八红旗手”、“优秀共产党员”、“优秀党支部书记”等荣誉称号,年满60岁以上的农牧民。

各乡镇不得擅自改变界定范围,也不能放宽标准,扩大享受人员范围。

第三条:“三老”人员的审批程序

凡符合本办法第一条、第二条规定的新增“三老”人员,必须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《关于加强自治区“三老”人员规范化管理的通知》(新党组通字〔200447号)精神,先由本人向村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,并出具证明符合“三老”人员基本条件的任职文件、身份证、荣誉证书等有效证件,由村党支部初审,经村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,填写《自治区“三老”人员生活补贴审批表》,盖章后将相关有效证件及《审批表》呈报乡(镇)党委。乡(镇)党委对上报享受财政补贴的“三老”人员,要认真核实年龄、党龄、任职及荣誉证书等情况,经集体研究讨论后,对符合享受条件的,要在其居住的乡(镇)、村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。公示后无意见和建议的,提出审核意见,并将证明“三老”人员基本条件的相关材料及身份证(或户口本)、荣誉证书等有效证件,上报县委组织部审批。依据审批结果,由乡(镇)党委下发文件予以认定。乡(镇)、村党组织要定期清查“三老”人员增减情况,对符合条件的新增人员及时告知并协助做好申报审批工作,对去世和其它原因停止享受“三老”生活补贴的人员要及时上报县委组织部予以除名,停发生活补贴金。

第二章 享有待遇

第四条:“三老”人员享有的政治待遇

1)乡镇党委负责给“三老”人员颁发《“三老”人员荣誉证书》;邀请“三老”人员列席乡镇召开的党代会、人代会,对乡(镇)、村重要工作的部署提出意见和建议;有计划地组织“三老”人员代表外出参观学习;表彰奖励在发展农村经济、发挥“双带”作用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“三老”人员。

2)村两委成员与“三老”人员“结对子”,实行重大节日、生病住院、遭遇险困、去世葬礼“四必访”;把“三老”人员的培训学习纳入乡村干部培训规划,每年有计划、有步骤、分层次地对他们进行政治理论、理想信念、政策法规、科技文化知识等教育。因年老体弱、多病不便等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老同志,由村党支部派出党员以结对方式,进行入户帮学、传达精神,并听取促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

3)鼓励“三老”人员参与村级经济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的研究及组织实施,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、群众基础好、身体状况允许的“三老”人员,可聘请担任村顾问或在设岗定责活动中安排适当岗位。适时组织发挥余热突出的优秀“三老”人员现身说法,宣讲党的方针政策和优良传统,不断提高思想觉悟,增强发挥余热的本领。

第五条:“三老”人员享有的生活待遇

1)根据自治区党委第三十五次常委会议精神及州党委决定“从200871日起,全州‘三老’人员年人均生活补贴标准达到2000元以上”的要求,老党员每月最低补贴180元,老干部每月最低补贴190元,老模范按等级确定生活补助标准,其中:国家级的每人每月最低补贴200元,自治区级的每人每月最低补贴190元,地(州、市)级的每人每月最低补贴180元。同时具备老干部、老党员、老模范三重身份或双重身份的“三老”人员,按就高原则和标准,只发给一种生活补贴。

2)根据区、州党委组织部有关文件及要求,国营农牧场撤场并乡(镇)后,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,不享受“三老”人员财政生活补贴待遇;原享受财政生活补贴的“三老”人员,纳入城市“低保”的,从享受“低保”之日起,不再发放“三老”人员生活补贴;各级驻县的单位,如:兵团农场、试验站等人员不纳入我县“三老”人员财政生活补贴范围;从外地将户籍迁入我县的农牧民党员,党组织关系和户籍在村上不足20年的,不享受老党员财政生活补贴待遇。

3)“三老”人员生活补贴资金主要由县财政承担,确保“三老”人员年人均生活补贴标准达到2000元以上。财政部门要将“三老”人员生活补贴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,年初早制定计划、早安排预算、早下达资金,并实行专户管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、挤占、挪用、克扣此项资金。补贴资金的拨付要严格按照县委组织部审核批准的方案执行,按月及时发放到“三老”人员手中。在发放补贴资金时,乡镇党委要因地制宜、因人制宜、因时制宜组织“三老”人员进行集中学习,扩大影响面,充分体现党和政府的关心、关怀。同时,进一步加强对他们的教育,增强其组织观念,督促他们发挥好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、促进农村改革发展、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。

4)“三老”人员因病住院或在家长期卧床不起,村党支部要派人及时去医院或家中探视,并向乡镇党委报告,对病情严重的“三老”人员,乡镇党委要及时派人前去探视。对未丧失劳动能力、生活贫困的“三老”人员,乡(镇)、村党组织、包村部门单位要给予扶持和帮助。对丧失劳动能力、无依无靠的、可享受农村“五保”,民政部门给予适当支持。同时,“三老”人员也要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,积极发展生产、勤劳致富,主动做好力所能及的工作。

第六条:“三老”人员享有的丧葬待遇

1)乡(镇)、村党组织要从讲政治的高度,妥善处理好去世“三老”人员的丧葬事宜。村党支部要向乡镇党委报告去世“三老”人员的具体情况,由乡镇党委及时向县委组织部报告备案。村“两委”要对去世“三老”人员亲属子女进行慰问,并征求其亲属对死者后事的处理意见,妥善办理好丧葬事宜。老模范去世,乡镇党委要派人参加悼念仪式。

2)去世的少数民族“三老”人员葬礼活动按照组织规定并尊重民族风俗习惯进行,决不允许出现任何有损党和政府以及“三老”人员声誉的言论和行为。对利用“三老”人员葬礼进行非法宗教活动的要严厉查处。

第三章 应尽义务

第七条: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学习科学发展观,学习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决议,学习科学、文化、法律法规知识,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。

第八条: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、政策,带头支持和参与乡(镇)、村党组织的各项工作,主动帮助乡(镇)、村党组织在群众中做好各项政策和发展措施的宣传动员、解释说明等工作;及时向乡(镇)、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;在生产、学习和生活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。

第九条: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,教育家人和亲属遵纪守法,服从分配,尽其所能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。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中,立场坚定、旗帜鲜明、敢于斗争。能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、化解和处置好本村出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。

第十条: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,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,提倡共产主义道德。经常性地向青少年开展爱国主义、民族团结和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的教育,用亲身经历、身边的人和事教育好下一代。

第四章 管理考核

第十一条:乡(镇)、村党组织要严肃认真做好“三老”人员的建档工作。县委组织部做好乡(镇)、村建档的检查指导工作,安排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。

1)村党支部归档内容:“三老”人员的身份证(或户口本)复印件、照片、有关“三老”身份的证明材料,《自治区“三老”人员生活补贴审批表》,“三老”人员花名册,参加组织生活等活动的情况记录,考核材料,年度工作总结。

2)乡(镇)党委归档内容:“三老”人员的身份证(或户口本)复印件、照片、有关“三老”身份的证明材料,自治区“三老”人员生活补贴审批表,“三老”人员年度统计表,“三老”人员生活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,“三老”人员领取生活补助登记表、乡(镇)“三老”人员花名册、年度工作总结。

3)县委组织部归档内容:自治区“三老”人员生活补贴审批表,“三老”人员年度统计表,“三老”人员生活补贴筹集和发放情况统计表,各级党委、政府在贯彻落实“三老”人员政治、生活待遇方面,制订出台的相关文件和有关资料,“三老”人员工作情况年度检查报告。

县财政局也要参照建立相应的档案。

第十二条: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先由所在村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研究确认、形成决定,以书面形式报乡镇党委,由乡镇党委召开会议研究通过后,报县委组织部审查备案,并出具取消“三老”人员资格《通知书》,停止发放生活补贴金。

1)政治上不坚定,参与分裂祖国统一和破坏民族团结活动,被公安、安全机关查处的。

2)丧失共产主义信念,笃信宗教,热衷于参加宗教活动或支持纵容直系亲属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的。

3)已自行退党、劝退或除名的,或不参加组织生活,不履行党员义务,6个月以上不交纳党费,或受严重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。

4)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,受到刑事处罚,造成不良影响的。参与、策划、动员群众聚众上访或越级上访的。在党龄、任职年限、年龄等问题上弄虚作假的。因违反政策法规或制度办法,给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。

5)拒不履行第三章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的。

第十三条:各乡(镇)、村对“三老”人员实行动态管理、目标考核。

1)各乡镇党委要依据本办法,每年对“三老”人员集中核查审批一次,并于每月月底将本乡镇“三老”人员增减变化情况专题上报县委组织部组织科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组织部审批的花名册,认真复核、对照,坚决杜绝冒领和遗漏现象的发生。

2)乡(镇)、村党组织要定期对“三老”人员进行走访,及时掌握他们在生产、生活和学习等各方面的情况。半年和年终,村党支部要从政策知识学习、模范作用发挥、群众反映评价等方面,听取“三老”人员汇报,并通过自评、互评、群众参评、支部审定、张榜公布等程序对“三老”人员进行评议,将“三老”人员的政治、生活待遇与其现实表现相结合,建立考核评比制度,切实加强对“三老”人员的教育管理。

3)乡(镇)、村党组织在每年年底前,结合平时走访和集中评议掌握的情况,对“三老”人员进行一次全面考核,考核标准以本办法第三、四章规定内容为主。考核方式可采取随机抽查走访群众,组织党员、村干部、村民代表评议,按照“优秀、合格、不合格”三个等次开展民主测评等形式进行,并将考核结果报县委组织部。对考核不合格的“三老”人员,村党支部书记对其进行诫勉谈话,乡镇党委出具书面的限期整改通知书,未按时完成整改的,由乡镇党委以书面的形式将整改情况报县委组织部审查备案,出具取消“三老”人员资格《通知书》,停止发放生活补贴金。

第五章 责任追究

第十四条:县委将把“三老”人员工作纳入乡镇综合目标管理和农村党的建设“三级联创”活动考核内容,乡(镇)党委也要把此项工作纳入综合目标管理等考核项目,不断创新“三老”人员动态管理的机制和办法,定期督促检查和考核。县委组织部定期对“三老”人员政治、生活待遇落实及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。

第十五条:要严肃工作纪律,明确责任,逐级建立健全“三老”人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。乡(镇)党委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,是第一责任人;乡(镇)党委组织干事作为具体承办者,是直接责任人。对于故意弄虚作假、虚报谎报或存在问题的,必须严肃处理,决不姑息,并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
第六章 其他

第十六条:本办法由吉木萨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,各乡镇党委可参照本办法,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。

第十七条: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。

 


责任编辑:吉木萨尔县
                    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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